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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新闻网 > 就案说法 > 开垄断协议“双罚”先河 反垄断执法为公平竞争强保障_

开垄断协议“双罚”先河 反垄断执法为公平竞争强保障_

来源:中国青年网 | 时间:2025-03-25 13:49:32 | 点击:492

此案是反垄断法修改后首次对自然人追究达成垄断协议的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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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坚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关键期,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近日披露的全国首例垄断协议“双罚”案件,敲响了企业竞争合规的警钟。

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3月21日发布消息,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管辖,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汇信医药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三家医药企业在涉案期间合谋推高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销售价格,涨幅达11-21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分割国内公立医院、民营医院销售市场,维持各自市场份额稳定,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责令三家医药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222997766.22元;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然人,处罚款50万元。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该案系2022年反垄断法中增加垄断协议“个人责任”条款后,首次对自然人追究达成垄断协议的个人责任。

“执法是最好的普法。”上海政法学院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丁茂中指出,案件发布后,应当进一步引起企业管理者对竞争合规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对垄断协议的有效防控。

宽严相济,加强竞争合规

2022年修改后的反垄断法的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新增规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引入了对垄断协议这一严重垄断违法行为的“双罚制”。

“增加对于严重垄断违法行为个人责任的规定可以进一步加大对垄断行为的威慑力,更好实现反垄断法第一条‘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立法宗旨。”上海交通大学讲席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先林认为,该案是我国民生领域又一重要的反垄断执法成果。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仍然采用单罚制,只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仅对垄断协议采用了“双罚制”,不仅规定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还规定了特定个人的法律责任。

丁茂中解释,这是因为在具有同样危害性的情况下,垄断协议更易发频发。相较而言,垄断协议的实施条件和成本很低,而收益往往比较明显,这不仅使得所有企业都有能力实施垄断协议,而且使得所有企业都有欲望实施垄断协议。

同时,垄断协议更易判别。“相较而言,垄断协议的边界还是比较清晰的,企业也是比较容易把握分寸的。”丁茂中强调,垄断协议的“双罚制”在适用上是有着严格要求的。

除了企业必须至少达成垄断协议之外,个人还必须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且对企业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

“垄断协议双罚案件在日常执法中应当更多是个案性的。”丁茂中表示,认定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时,需综合考虑个人从事的行为、个人发挥的作用、行为危害程度等因素,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资料进行分析论证,依法作出有关处理决定。

“在个案中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在区间内确定合理的罚款比例或数额,是对执法水平的一种考验。”王先林强调,本案在确定罚款数额时充分考虑了法定的裁量因素,并依法适用了宽大制度。

比如,该案中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然人郭某,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情节,因此对其个人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也表示,案件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没收涉案企业违法所得的同时,对在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牵头组织企业,按上一年度销售额10%幅度顶格从重处罚,同时考虑主动报告重要证据等情况,接受其宽大申请,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共同营造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本案既体现了常态化监管下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的重要性,也警示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避免踩踏反垄断法的红线,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王先林说。

“对垄断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只是手段,反垄断执法的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丁茂中建议,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建立适合自己的竞争合规体系,但是所有的竞争合规必须是真合规,而不应流于形式,更不能假借竞争合规之名行规避法律之实,否则也会适得其反。

“总之,竞争合规有助于促进企业的稳健发展。”丁茂中表示,只要进行有效的竞争合规,至少垄断协议,特别是横向垄断协议的风险就能得到有效防控,即便出现“挂万漏一”问题,企业也有机会获得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合规激励。

在市场监管总局3月1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副司长赵春雷指出,针对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目前我国已经形成由1部法律、1部条例、2部规章组成的较为完备的全链条制度规则体系。

其中,1部法律是反垄断法,1部条例是《公平竞争审查条例》,2部规章是将于今年4月20日起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赵春雷表示,《实施办法》规定,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发现起草单位存在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要按照反垄断法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公平竞争审查和行政性垄断执法是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保护公平竞争的两道重要防线,需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赵春雷透露,“我们正在抓紧修订《规定》,重点是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强化责任追究,增强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魏婉 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高秀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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