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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新闻网 > 就案说法 > 分包、外包、挂靠……用工方式再“绕”,责任也跑不了

分包、外包、挂靠……用工方式再“绕”,责任也跑不了

来源:工人日报 | 时间:2025-07-16 15:12:22 | 点击:958

  云南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引导用人单位规范合法用工

  分包、外包、挂靠……用工方式再“绕”,责任也跑不了

  本报记者 黄榆

  阅读提示

  日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对劳务外包、业务外包用工模式下如何厘清用工关系和用工责任进行以案释法。

  外卖骑手与外包的第三方关联企业如何确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劳动者该如何维权?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10个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加大对各地裁审机构的办案指导力度、统一裁审标准,同时引导用人单位规范合法用工,指引劳动者依法维护劳动权益。

  记者梳理发现,在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近一半的案例涉及在业务外包、劳务外包等用工方式下,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如何划分,以及如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等问题。

  外包就能撇清劳动关系吗?

  “外卖小哥”陶某某入职时与某外卖网络平台关联的二级外卖配送业务组织某某配送中心签订了劳务协议。

  2023年7月,陶某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于2023年12月向某某配送中心递交了离职申请。2024年2月,陶某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某某配送中心与陶某某在2022年8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获得支持。某某配送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具备认定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的支配性劳动管理特征,明显与签订的格式化劳务协议载明的劳务关系外观不符。

  “陶某某从注册、登录外卖APP,到接单、派单,及每日送单量等均受某某配送中心的管理,虽然系通过其他公司转账支付,但不影响由该配送中心制作工资表上报后发放的事实,即其工资标准由配送中心确定。同时,陶某某提供的劳动属于该配送中心的业务范围,从而认定实际外包某外卖平台企业外卖配送业务的某某配送中心与陶某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三庭庭长赵光喜表示,新就业形态下,一些平台企业或关联的第三方企业为弱化劳动关系,通过各类协议明确双方为劳务、承揽、合作等普通民事法律关系,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判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或第三方企业之间为何种法律关系,应坚持以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作为判断标准。

  外包就能转嫁用工风险吗?

  近年来,个别用人单位为规避其作为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通过业务外包、劳务外包等方式,把用工风险转嫁给承包单位(个人)。遇到此类情形,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此次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某工程材料公司与自然人乙某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开展格栅加工业务,公司向乙某提供加工所需原材料。乙某又以该公司人员的身份将仝某招进公司从事格栅生产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仝某在生产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后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工程材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获得支持。

  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质性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准确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纠正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业务(劳务)外包合同、委托生产合同等规避用人单位责任的违法用工行为。

  而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则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在另一起案件中,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曾某某,亢某某在曾某某承包的项目处从事木工工作时受伤。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亢某某构成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亢某某构成伤残十级。法院审理后,判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亢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6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703.15元。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亢某某依法可享受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曾某某不是合法用工主体,不能成为亢某某的‘用人单位’。虽然某建设公司与亢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受伤职工及时有效获得赔偿,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某建设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赵光喜说。

  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吗?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聘用人员通过第三人获得侵权赔偿,不免除被挂靠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2019年5月,杨某聘用王某某驾驶客运车辆并发放工资。2020年8月,杨某与某交通公司签订《客运车辆经营合同书》,约定将杨某所有车辆落户挂靠至该公司名下运营。杨某未为王某某缴纳工伤保险,也未委托某交通公司代其缴纳。2020年11月,王某某驾驶该挂靠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王某某申请,仲裁委裁决某交通公司支付王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某交通公司作为被挂靠方,通过挂靠协议获取管理收益,却未督促或代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导致王某某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赔,故应直接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义务。某交通公司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主张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袁学红表示,此次联合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既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例,又有维护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案例,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指导意义。

  记者了解到,2023至2024年度,聚焦劳动纠纷化解中的痛点、堵点,云南全省法院向用人单位、行业协会、行政主管部门等发出司法建议45份,从源头上研判分析同类劳动纠纷多发易发的原因,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解决路径和方法。

  同时,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强化裁审衔接,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全省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调解组织1546个、调解员1628人,共接收办理案件1035件,调解成功率9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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