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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新闻网 > 就案说法 > 一场借贷纠纷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一场借贷纠纷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来源:百家视听 | 时间:2024-10-05 17:07:32 | 点击:9212

       安徽省阜阳市的张女士向媒体反映称:2014 年初,张建军、陈丽、川力公司、张富起在阜阳万达广场做劳务工程时向张女士借款 728 万元,张富起对以上债务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张女士通过银行汇款及现金支付的方式支付了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约还款,诉至法院。

       当地中级法院于 2016 年 5 月 6 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张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偿还原告张女士借款本金 728 万元及相应利息,张富起、陈丽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二、张建军不服该判决,遂向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 2017 年 1月 18 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 年 5 月 20 日吉源达公司自愿对被执行人陈丽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其对中建一局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债权提供担保责任。阜阳中级法院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担保人吉源达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 1020 万元或查封相应的价值财产,并向中建一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 年 9 月 15 日,中建一局回复称:需要查询协助执行单位(吉源达公司)在我司的债权情况后, 书面给予贵院答复。

       张女士于 2024 年 1 月 9 日得知调解书一事。原告张敏与被告曾华荣、四川吉源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源达公司)、 张建军、巴中川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力公司)、陈丽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诉至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撤销旌阳区法院民事调解书;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敏刚得知:区法院于 2017 年 9 月 1 日制作了(2017)川 0603 民初 1204 号民事调解书。

       并由此调卷得知如下事实:

1、2016 年 6 月 18 日当地区法院执行员来到中建一局集团住所地北京市,先对该 公司法律部工作人员做了“保全笔录”,在方朝敏说明“如需要我司协助,我“收到法律文书才能协助”的情况下,区法院向该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足以证明该文书是执行员的私自行为。

2、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签发、 送达日期同是 2016 年 6 月 18 日,而此时法院还未作出追加吉源达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

3、吉源达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于 2017 年 1 月 6 日执行裁定,撤销该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该裁定书却因适用法律错误,被德阳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予以撤销,发回旌阳区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4、根据德阳中院上述裁定,旌阳区法院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作出执行裁定:“中止对助执行通知书关于冻结吉源达公司在中 建一局应收款 1250 万元的执行”(足以证明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 是错误的)。这是法院在此案上唯一正确的法律文书,却 又被该院 2017 年 9 月 1 日作出错误的民事调解书否定了。

关于执行案件结案错误纠正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法院自行纠正。各级法院在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存在错误,并认为需要再次审理时应将此提交给审判委员 会讨论决定,如果审判委员会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终止原来 判决及执行,并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当事人申诉或检举。如果当事人发现执行案件存在错误, 有权向相关法院提出申诉或检举法院在接到申诉或检举后,应认 真审查,如果发现执行案件确实有错误,应主动进行纠正。

       三、上级法院监督纠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 负有监督职责,如果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案件存在错误可以 责令下级法院进行纠正。

在纠正执行案件错误的过程中,法院可能会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 了当事人申诉检举的权利,以及法院再审的程序。《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行为存在错误时,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行政行为的情形。

现如今的张女士整日以泪洗面,度日如年。由于不公平裁决,她已经没有了生活的勇气。 有银行的贷款在催收,也有亲戚朋友的借款在找她要,她无法面 对亲戚和朋友,真可谓是有家不敢回,已影响到了她的正常生活 和工作。

       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与法制建设的基石,我们需要更加注重 司法机关的能力培养和监督机制的完善,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 到公正的待遇。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公正、透明的社会环境, 让正义真正成为我们生活的常态。无论真相如何,我们都期待真 相大白,正义得以伸张。关于张女士反映的案件进展情况,媒体 将会拭目以待,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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