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闻网
网站首页 每日要闻头条快讯纪实现场专题报道社会热点就案说法海疆之声 成为会员
成为会员诗坛荟萃焦点网谈生态环境热点追踪群众来信乡村振兴企业风采监督与法名人字画人物·访谈关注民生人民视点文化·旅游科技前沿快闪中国深度观察名医·健康关于我们免责声明联系我们 人员查询
  • 浙江
  • 新疆
  • 内蒙古
  • 吉林
  • 重庆
  • 辽宁
  • 贵州
  • 四川
  • 海南
  • 云南
  • 福建
  • 台湾
  • 江西
  • 湖南
  • 湖北
  • 河南
  • 广西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青海
  • 甘肃
  • 陕西
  • 山西
  • 河北
  • 黑龙江
  • 天津
  • 上海
  • 北京
  • 广东
  • 宁夏
  • 西藏
每日新闻网 > 就案说法 > 养犬亦须“养责任” “闯祸”侵权要担责

养犬亦须“养责任” “闯祸”侵权要担责

来源:人民网 | 时间:2024-02-06 19:05:56 | 点击:5413

原标题:养犬亦须“养责任” “闯祸”侵权要担责

  2月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民一庭副庭长杜军、行政庭副庭长梁凤云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问:在做到文明、依规饲养动物方面,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答:随着城市化推进和生活质量提升,饲养动物越来越成为许多人士的选择。饲养动物在给大家带来日常欢乐的同时,部分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不文明、不规范行为也对社区治理、市容管理、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卫生防疫等带来较大隐患。动物伤人、惊吓他人、影响市容卫生等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普遍关注。特别是在养犬方面,很多城市相继出台地方法规规章明确养犬规范、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和处罚权限,这些规定为文明、规范饲养动物提供了指引和依据。养犬人士应当强化文明意识、规则意识、法治意识,做到文明饲养、依规饲养。同时,实践中要做到文明、依规饲养,仅靠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个人自觉还不够。行政机关依法积极履职,加强对饲养行为监管具有重要作用。行政机关通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促进文明、依法饲养良好习惯的养成。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不合法、不文明养犬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行为。尤其是要立足预防违法,防止危害后果发生,促进动物管理规范的落地落实,与行政机关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

  问:实际生活中要如何管理犬只,才能够避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答:这个问题需从以下三种情况来考虑。

  首先,饲养了禁止饲养犬只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某市养犬管理规定禁止饲养藏獒。饲养人违反该规定,饲养了一只藏獒。当藏獒咬伤他人时,不论饲养人采取了何种管理措施,也不论被侵权人是否存在逗弄藏獒等行为,饲养人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饲养的虽然不是禁止饲养的犬只,但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比如,某市养犬管理规定要求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如果饲养人携犬外出未对犬只束犬链而导致他人被咬伤,饲养人原则上应全额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只有当饲养人提供证据证明损害结果是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的,才可以适当减轻饲养人的赔偿责任,但不能完全免责。

  再次,饲养的不是禁止饲养犬只,也没有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也就是说,饲养人饲养的犬只不属于禁止饲养的范围,犬只饲养行为也没有违反管理规定,此种情形下犬只咬伤他人,饲养人原则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饲养人能够举证证明是因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饲养人能够举证证明是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方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条件较为严格。这也表明养犬一定程度上也是“养责任”。总之,建议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依法、文明饲养管理动物,携带动物外出时不仅要遵守相关管理规范,而且要防止和避免他人受到损害。同时,我们也提醒大家在外不要随意逗弄动物,共同防范动物致损事件发生。

  问:对解决犬只致损民事责任问题,人民法院在完善司法规则方面有何举措?

  答:实践中,致人严重损害的主要是烈性犬等危险犬种。我们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要环节,着重加强对烈性犬致人损害法律责任的规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能否以受害人存在过错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存在争议。我们一方面通过案例明确规则,另一方面,以总结相关审判经验为基础,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社会对此广泛认同,普遍认为应当对烈性犬、大型犬等严格管制和严厉规范。目前,我们正加快推进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完善,严格落实危险动物致损责任,统一裁判标准,解决法律适用中的争议。同时,为养犬人士提供行为指引,引导其充分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见习记者 余亚如)

(责编:温璐、马昌)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客户端下载


【作者:】

文章评论
评论
全部评论
更多推荐

《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 律师学者解读:将激发民营经济新活力

中国青年网北京5月21日电(记者 杨逸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昨起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不仅首次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其中,更以立法形式确立了...

“游客流量”如何变成“反诈力量”

□ 平安特稿□ 本报记者 张晨从公安局局长谈反诈到青年宣讲团开展特色宣传,从非遗赋能到智慧校园建设,各地公安机关以“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为抓手,持续深化反诈治理体系创新,一场全民参与的反诈系统工程为人民群...

法治守护“春天的事业”

残疾人事业是“春天的事业”。5月16日在京召开的第七次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表彰大会,表彰了200名“全国自强模范”、200个“全国残疾人工作先进集体”和60名“全国残疾人工作先进个人”。近年来,在全社会的理解、尊重、关...

令消费者担心的预制菜,出路何在

□ 本报记者 付萌□ 本报见习记者 刘思源随着社会节奏不断加快,即拆即食、省时省力的预制菜正大跨步迈向我们的生活,频繁出现在各个饮食场景,对于餐厅、外卖商家而言,使用预制菜能帮助其降本增效,让生意得以延续。然而,学生家长...

多部门联合印发意见 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_

人民网北京5月17日电 (记者宋子节、温璐)近日,民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老龄协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针对当前老...

标注“官方”的“假官号”为何屡禁不绝?

□ 本报记者 张守坤短视频平台上,“××文旅推荐”“邮政官方直播间”等账号层出不穷,简介标注“官方”、头像使用机构LOGO,主页却充斥带货链接与问题商品。近年来,仿冒官媒及政府机构账号的“李鬼”乱象愈演愈烈——从虚构“文...

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的深刻内涵和实施重点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经济文选》第一卷专家谈)郭春丽2025年05月22日05:42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小字号  内需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扩大内需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手机被实时监控?关机也能窃听!还有这些日常用品都可能是窃密工具

近年来,随着全民国家安全教育的广泛开展,大家反间谍、防窃密意识普遍提升。但在一些生活、学习、工作场景中,一些风险隐患依然存在,如不注意防范,就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机关披露,日前,我国某重点单位人员举报反映,在该单...

一个差评需几十个好评填补,如何才能跳出“好评内卷”?

好评机制直接关联订单分配等关键权益,有利于优化服务,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个差评需几十个好评填补,如何才能跳出“好评内卷”?专家表示:应从优化平台规则等方面入手,让好评回归评价体系本身阅读提示在平台成为服务行业主要载体的...

山西“订婚强奸案”入选最高法案例库,有何意义?

5月14日,记者获悉,此前备受关注的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图片该案例库系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启动建设,2024年2月,案例库正式上线并面向社会开放。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

2024
02/06
19:05
浏览量: 5413
大字号
分享
今日热点
青海西宁:列车上的有机蔬菜可现摘现炒

青海西宁:列车上的有机蔬菜可现摘现炒

云南昭通市镇雄县有关部门 这样关停企业是否存在违法问题

云南昭通市镇雄县有关部门 这样关停企业是否存在违法问题

山西朔城区周波案:究竟是司法腐败 还是司法不作为?

山西朔城区周波案:究竟是司法腐败 还是司法不作为?

试问山西朔州有关部门:伪造印章 究竟算不算犯罪?

试问山西朔州有关部门:伪造印章 究竟算不算犯罪?

云南昭通市镇雄县有关部门   这样关停企业是否存在违法问题

云南昭通市镇雄县有关部门 这样关停企业是否存在违法问题



友情链接

  • 人民网
  • 海彊之声
  • 小红书
  • 中国长安网
  • 海外网
  • 中国警察网
  • 中国经济网
  • 中国老区网
  • 新华网
  • 中国台湾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经济网
  • 中国新闻网
  • 每日新闻网
  • 光明网
  • 央视网
  • 法制网
  • 中国青年网
  • 求是网
  •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免责声明         人员查询

    • 扫码看全网内容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定慧西里乙18号 联系电话:电话/传真010-88117470 010–52463177 18611141167(微信同号)邮箱1026329972@qq.com (每日新闻) 内线800转108
    网站备案/许可证工信部:京ICP备2025111695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78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537号
    每日新闻网http://www.everyday-news.cn/提供最新国内外新闻及新闻资讯
    每日新闻网秉承“新闻视野、文化视角、思想深度、理论高度、脚踏实地”的理念,运用互联网的快速传播技术和丰富的移动链接平台,每日新闻网正确引导社会思想意识,传播优秀文化,凝聚民族精神,彰显快速展示网络舆论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