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闻网
网站首页 每日要闻头条快讯纪实现场专题报道社会热点就案说法海疆之声 成为会员
成为会员诗坛荟萃焦点网谈生态环境热点追踪群众来信乡村振兴企业风采监督与法名人字画人物·访谈关注民生人民视点文化·旅游科技前沿快闪中国深度观察名医·健康关于我们免责声明联系我们 人员查询
  • 浙江
  • 新疆
  • 内蒙古
  • 吉林
  • 重庆
  • 辽宁
  • 贵州
  • 四川
  • 海南
  • 云南
  • 福建
  • 台湾
  • 江西
  • 湖南
  • 湖北
  • 河南
  • 广西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青海
  • 甘肃
  • 陕西
  • 山西
  • 河北
  • 黑龙江
  • 天津
  • 上海
  • 北京
  • 广东
  • 宁夏
  • 西藏
每日新闻网 > 监督与法 > 承诺高利息存款?警惕“血本无归”!

承诺高利息存款?警惕“血本无归”!

来源:中国青年网 | 时间:2025-04-13 20:50:47 | 点击:134

生活中,一些人时常打着“安全理财”的名号出现在人们面前。殊不知,这些所谓的“高收益”不过是空中楼阁,是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对高收益的欲望钓取钱财的诱饵。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周某某曾经是某金融机构代办员。2006年12月10日,该金融机构发布通告,从2006年12月10日起,该金融机构与所有代办站(信用站、代办员、协储员、联络员)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周某某从2006年12月10日起停止代理各项存款业务。

2014年10月份至2021年8月份,周某某未经金融机构批准,以月息一分的高息为诱饵,以某金融机构存款凭条、微信转账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后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投资某幼儿园。经查,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3户,金额578.69万元。截止公安机关立案前,扣除已偿还11户集资参与人存款,17户集资参与人“利转本”金额,尚未偿还本金495.22万元。案发后,周某某的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179.34万元且已退还给被吸收存款的集资参与人,给被吸收存款的集资参与人造成损失共计315.89万元。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法官说法

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本身并不涉及犯罪,但若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则可能构成犯罪: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追求财富的保值增值并没有错,但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活动不仅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还会导致集资参与人血本无归。大家在进行投资理财时一定要三思而行:

一是要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对社会上各种投资理财机构一定要分辨清楚是否具备从事金融活动的业务资质,必要时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咨询确认。

二是要合理衡量收益与风险,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非法集资往往以高回报诱惑群众参与,但非法集资人一旦资金链断裂,就难以承担投资者的高额利息以及本金。

三是要主动举报、及时止损。非法集资本质就是一场骗局,随着非法集资金额如滚雪球般越滚越大,必将跌入谷底崩裂。大家应该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一旦参与非法集资,应当果断退出,并主动向当地金融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请广大群众莫被高额利息冲昏头脑,拒绝高利诱惑,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李晨


【作者:】

文章评论
评论
全部评论
更多推荐

预付费合同中的“超期余款不退”有效吗?

  近年来,预付费合同在餐饮、培训、健身等行业应用广泛。这类合同中不少都有“超期余款不退”条款,容易引发纠纷。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  2023年9月,王某在一家培训机构报名舞蹈课程,支付1700余元购买了相关课程。双方在...

税收优惠当合规享受 违法骗享必自食苦果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欣5月19日,深圳、嘉兴、苏州等地税务部门公布了3起骗享税费优惠的违法案件。涉案企业分别采取虚开增值税发票、虚构研发项目、虚列材料消耗支出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恶意骗享税费优惠,最终都被依法查处。...

以法之名护航民营经济勃勃生机——写在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之际

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 题:以法之名护航民营经济勃勃生机——写在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之际新华社记者法治化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将于5月20日起施行,为...

不轻信“速配爱情”,守护个人信息安全

揭秘“温柔陷阱”背后的谎言诈骗分子通过婚恋网站、社交平台伪装成“高富帅”“白富美”,以“灵魂伴侣”的姿态接近受害者,通过嘘寒问暖、情感共鸣逐步获取信任。随后,他们以“共同创业”等名义诱导受害者转账,甚至诱骗其参与虚假赌博...

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发布“一键启动真方便!”

近日,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以下简称“未成年人模式”)在第八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主论坛上正式发布。未成年人模式有哪些新功能?使用体验如何?如何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模式的保护作用?本报进行了采访。模式升级功能全面优化“以往,为...

你的信息多少钱?起底隐私黑市交易内幕

因为一句“不称心”的评论,个人隐私信息就被人挂上网,本人和亲友遭到部分网民的无端骚扰和人身攻击。常常接到的骚扰电话,甚至是诈骗电话,让人不堪其扰。这些都意味着个人隐私已被泄露,由此产生“隐私焦虑”。近年来,有关部门陆续出...

烟台交警支队第五大队走访辖区在建工地及运输企业督导检查并开展安全宣传工作

每日新闻网讯(吕本政 宋先媛)为切实提高建筑工人群体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确保渣土车驾驶员日常行车和工地务工人员上下班交通安全,5月14日下午,烟台交警第五大队根据烟台交警支队要求,通过现场走访和约谈的方式对辖区2...

司法助力“老有所为”

本报记者 魏哲哲随着社会生活水平及医疗水平的提高,我国大量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仍有能力发挥余热、开拓事业。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回应社会关切,释放对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尊重和维护的明确信号。本期透过几个具...

湖北省公安县市场监管局:“零距离”旁听庭审 “面对面”法治教育

每日新闻网讯(高羽)为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执法规范化水平,强化执法人员法治思维,5月15日上午,公安县市场监管局组织部分执法人员前往公安县人民法院,“零距离”旁听了“某公司诉我局行政处罚一案”庭审活动。庭审现场,参与旁听的...

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市场监管所:创新监管方式,打造服务型执法典范

每日新闻网讯(彭军 )近日,公安县斗湖堤市场监管所紧密结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以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以下简称“两个清单”),以更新监管理念为先导,...

2025
04/13
20:50
浏览量: 134
大字号
分享
今日热点
华润雪花啤酒以见到销售主管目中无人为由对经销商罚款18000元、 因拒绝给回扣深圳光明一经销商惨遭华润雪花啤酒人员报复

华润雪花啤酒以见到销售主管目中无人为由对经销商罚款18000元、 因拒绝给回扣深圳光明一经销商惨遭华润雪花啤酒人员报复

辽宁营口—芦屯镇多个村中集体土地被承包户私下售卖他人建墓地,村民多次反映未果问题至今未得到有效解决

辽宁营口—芦屯镇多个村中集体土地被承包户私下售卖他人建墓地,村民多次反映未果问题至今未得到有效解决

辽宁鲅鱼圈芦屯镇驼台铺村多户村民将几百亩果园林地私下出卖改变土地性质变脸为私家墓地

辽宁鲅鱼圈芦屯镇驼台铺村多户村民将几百亩果园林地私下出卖改变土地性质变脸为私家墓地

山西潞安化工集团五阳煤矿连年发生事故,这个安全责任,应该谁来负?

山西潞安化工集团五阳煤矿连年发生事故,这个安全责任,应该谁来负?

兰陵两户民房再现强拆

兰陵两户民房再现强拆



友情链接

  • 人民网
  • 海彊之声
  • 小红书
  • 中国长安网
  • 海外网
  • 中国警察网
  • 中国经济网
  • 中国老区网
  • 新华网
  • 中国台湾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经济网
  • 中国新闻网
  • 每日新闻网
  • 光明网
  • 央视网
  • 法制网
  • 中国青年网
  • 求是网
  •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免责声明         人员查询

    • 扫码看全网内容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定慧西里乙18号 联系电话:电话/传真010-88117470 010–52463177 18611141167(微信同号)邮箱1026329972@qq.com (每日新闻) 内线800转108
    网站备案/许可证工信部:京ICP备2025111695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78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537号
    每日新闻网http://www.everyday-news.cn/提供最新国内外新闻及新闻资讯
    每日新闻网秉承“新闻视野、文化视角、思想深度、理论高度、脚踏实地”的理念,运用互联网的快速传播技术和丰富的移动链接平台,每日新闻网正确引导社会思想意识,传播优秀文化,凝聚民族精神,彰显快速展示网络舆论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