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闻网田洪 前言:法的核心价值是追求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此外,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也可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近日,本网多次接到原吉林火电一公司(吉林省电力总公司)起重工刘显秋的电话投诉。为了还原本人真实情况,本网如实刊发如下:
我的 情 况 说 明:
我是原吉林火电一公司起重工刘显秋,我实名起诉找回劳动关系的反映:
我是在1993年4月1号参加的吉林火电一公司招工进厂的合同工,为起重工地工人,一直干到2007年12月末,我们当时的公司经理王耀波,我手中有12年公司开资的工资条,其中,中间有两年工资条子是由公司丢失,从工作开始到下岗(找回的工资条子,有后勤领导庄严可证实)我都有工资条子。按照国家劳动法,在同一个单位工作十年就可以确立劳动关系,我已在这家公司工作14年,证明劳动关系是成立的。因此,我请求人民法院,即龙潭区人民法院确立我与吉林火电一公司的劳动关系。我在这家公司工作十余年,按照国家老有所养,我的付出是成立的。另外,与我同其参加工作的同志在2021年起诉的,法院以判决他们与吉林火电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有的现在已退休。请法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做公正的判决。还一个工人在企业的辛苦所得!
实名 反映 上诉人:刘显秋
手机号:1504445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