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1月7日06时10分,工作人员在临猗北高速口疫情防控检测点例行对车辆及驾驶人进行检查时,发现一辆大货车驾驶员张某行程卡有*号,有可能来自中高风险区域,执勤民警要求张某靠边停车作进一步核实检查,该不听指令接受进一步检查而驾车离开,最终民警在距离临猗北检测点4公里外的北景乡南景村将其拦截带回。经查,驾驶员张某驾驶货车从陕西省子长市运输煤炭到临猗,明知道疫情防控检测点民警让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其着急送货怕耽误时间而驾车逃离。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临猗县公安局对违法行为人张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非常时期,做好防控事关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多一份理解和配合就是为这场战役做出的贡献临猗公安将继续严格按照防疫工作有关规定对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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