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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新闻网 > 社会热点 >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来源:央视网 | 时间:2025-08-28 15:56:28 | 点击:118

央视网消息:今日(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7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2—267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共六件,积极回应数据权属认定、数据产品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我国数字经济规模稳居世界第二。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就建立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等基础制度作出总体部署。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2025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等纠纷,推动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和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机制,支撑和服务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理的涉数据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2024年一审审结的案件数是2021年的两倍;而且,由于数据具有十分复杂的经济和法律特征,涉数据类案件类型新、审理难度大,裁判结果备受社会关注。对此,各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妥善处理涉及人格权、财产权等数据纠纷,遏制侵权行为;准确适用著作权法,对于构成汇编作品或者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依法予以有效保护;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综合考量被诉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是否损害竞争秩序、是否阻碍技术进步等要素,依法认定数据收集、获取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依法审理案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中的规则引领和政策保障作用,切实解决数据权益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堵点问题,明确法律适用、统一裁判标准,为建立完善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基础制度建设和相关立法积累司法实践经验、贡献司法智慧。

本批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涵括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个人信息保护和执行实施等领域,正是新时代人民法院融合贯通各类审判执行职能,为数据权益提供综合司法保护的集中体现。六件案例具体包括:(1)《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2号)是一件因爬取搬运网络平台数据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该案例明确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其对数据集合所形成的经营性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2)《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3号)是一件涉网络平台关联账号服务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该案例明确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关联账号服务,经用户授权后转移其在关联网络平台获取的数据,为用户在合理范围内处理该数据提供便利,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3)《某钢铁有限公司诉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4号)是一件因编制、发布钢材价格指数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该案例明确数据处理者依法采集企业数据,经符合有关标准的编制方法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并合理利用,未对企业权益造成损害,相关企业要求数据处理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4)《罗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5号)是一件涉APP经营者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案件。该案例明确判断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的考量因素,进而明确在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并非提供网络服务所必需的情况下,未向用户提供不同意提交相关信息情况下的其他登录方式的,构成对用户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5)《黄某欢诉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6号)是一件涉“先享后付”功能服务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该案例明确“先享后付”功能以开通信用服务为必要条件,相关信用服务商收集反映用户个人信用或者风险状况的个人信息,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6)《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游某梅执行实施案》(指导性案例267号)是一件涉交付网络平台账号的执行实施案件。该案例明确对于交付网络平台账号及密码的执行,应当充分考虑网络平台账号特点,依据法律所要求的实名认证等规定,在交付账号及密码的同时,依法变更有关实名认证信息。

数据是新的生产要素,是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资源,也是重要生产力。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将以本专题指导性案例发布为新的起点,加强涉数据类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推动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让全体人民更好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成果。

加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 服务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7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2—267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为便于社会各界和各级人民法院全面准确理解本专题指导性案例的内容和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首批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的鲜明特征?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数字经济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作出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着力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促进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有力支撑和服务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司法在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中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概括而言,本批指导性案例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一是案例类型全面。本批指导性案例范围较广,涵括不正当竞争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等涉数据权益案件多发案由类型,涉及数据权属认定、数据产品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可以说,相关问题是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的重点问题、学界研究关注的热点问题、司法实务的堵点问题。相关案例虽然类型不同、领域各异,但都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数据权益、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导向。

二是案例规则多维。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具有十分复杂的经济和法律特征,给传统法律制度带来新挑战。民法典仅在第一百二十七条作出指引性规定,明确“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因数据权属、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保障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现有法律尚不足以提供充分、明确的规则指引,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不断探索科学合理的保护路径。基于此,本批指导性案例侧重总结提炼较为成熟的裁判规则,以激活数据要素潜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导向,初步搭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的规则体系框架,促进涉数据类案件的裁判标准更加统一。

三是案例效力较高。与以往发布的涉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有所不同,这次发布的是专题指导性案例。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且在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部分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可见,本批案例的效力位阶较高,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参照本专题指导性案例,切实做好涉数据类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助力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推动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问: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就建立数据产权基础制度作出总体部署。请问首批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如何贯彻落实《意见》的相关要求?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方面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提出二十条政策举措,被称为“数据二十条”。本批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正是贯彻落实“数据二十条”,立足司法审判职能为数据权益提供综合司法保护的集中体现。在此,仅以其中的三个指导性案例予以例证:

其一,依法保护数据处理者的经营权益。“数据二十条”提出“合理保护数据处理者对依法依规持有的数据进行自主管控的权益”“保护经加工、分析等形成数据或数据衍生产品的经营权”。《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2号)确认某科技公司对汇聚短视频、用户评论、用户信息形成的数据集合享有经营性利益,认定某文化公司未经许可获取并向公众提供上述数据,足以实质性替代某科技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正是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依法保护数据处理者权益,有助于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创造者合理倾斜,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红利。

其二,有效促进数据要素流通。“数据二十条”提出“充分保护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推动基于知情同意或存在法定事由的数据流通使用模式,保障数据来源者享有获取或复制转移由其促成产生数据的权益。”《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3号)针对关联账号服务这一网络空间中较为常见的服务模式,认为网络用户使用关联账号功能,将其持有的数据在不同网络平台间转移,系合法正当行为。这就最大限度地保障数据来源者在参与网络经济活动中的自主选择权,对于促进数据共享共用,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释放数据价值红利,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其三,合理保护数据加工使用权益。“数据二十条”提出“承认和保护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获取的数据加工使用权,尊重数据采集、加工等数据处理者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充分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某钢铁有限公司诉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4号)的裁判要点明确:“数据处理者依法采集企业数据,经符合有关标准的编制方法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并合理利用,未对企业权益造成损害,相关企业要求数据处理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这就有利于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推动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问: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修订。指导性案例262号、263号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请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背景下,该两件案例有何指导意义?

答:统计数据显示,在涉数据权益民事审判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较为集中。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方面,网络平台之间出于与数据有关的商业利益,易产生纠纷,特别是对数据权属、利益分配往往有较大争议。这些纠纷因市场竞争而起,往往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另一方面,当前对数据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尚不完善,数据权益类型与保护方式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而对于著作权法或者其他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以外的相关数据,则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补充保护。例如,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以及有一定价值但不具有独创性的录音录像制品等。据此,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数据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对于汇集上述数据形成的数据集合的经营性利益,则不能直接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此种情形之下,对于未经许可爬取搬运相关数据,实质性替代网络平台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于此,本批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专门选取两个涉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例,即《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2号)和《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3号),编织形成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裁判规则体系。这对于人民法院在涉数据类案件审理之中正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准确处理数据权益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十三条第三款对侵害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专门规定。鉴此,自2025年10月15日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对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及相关规定,依法准确认定。特别是,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数据类案件的过程中,要深刻领悟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特别是增设数据专款的重大意义,结合本专题指导性案例,切实做好相关审判工作,确保案件裁判的效果。

问:指导性案例265号、266号为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例。请问该两件案例对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有何指导意义?

答:个人信息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与数字经济发展、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数据二十条”要求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对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推动数据处理者按照个人授权范围依法依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数据,规范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不得采取‘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方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推动重点行业建立完善长效保护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企业采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为贯彻落实“数据二十条”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本批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专门选取两个涉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的案例,即《罗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5号)和《黄某欢诉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6号),回应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对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供给的需求,编织形成个人信息数据纠纷的裁判规则体系。

需要注意的是,充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促进数据合法高效流通使用的重要前提。“数据二十条”强调“规范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确了方向。两个指导性案例针对网络平台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典型场景,聚焦处理个人信息“告知—同意”规则的具体应用,从正反两个方面进一步细化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的适用规则,合理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努力营造安全、规范、有序的个人信息数据流通使用环境。细言之,就指导性案例265号而言,案涉APP基本功能服务为提供在线课程视频流和相关图文、视频等信息,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并非其基本功能服务所必需。在此前提下,网站或者软件登录注册界面收集相关信息时,未向用户提供不同意提交相关信息情况下的其他登录方式的,属于用户非自愿同意提供个人信息;用户主张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就指导性案例266号而言,“先享后付”功能以开通信用服务为必要条件,相关信用服务商收集反映用户个人信用或者风险状况的个人信息,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故信用服务商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用户有关信用信息,且对收集个人信息已尽到告知义务,用户主张该收集行为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近年来,APP被广泛应用,APP运营者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形较为普遍,相关纠纷也日益增多。指导性案例265号就是一件涉APP经营者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最终被法院认定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案例。这也就再次警醒广大APP运营者要切实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严格遵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加强企业数据合规体系建设,确保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采集使用个人信息,避免触碰法律的红线。

问:指导性案例267号是一件涉及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的执行实施案例。请问该案例对于涉数据类案件执行有何指导意义?

答:《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游某梅执行实施案》(指导性案例267号)是一件涉交付网络平台账号的执行实施案例。对于交付网络平台账号及密码的执行,执行法院充分考虑网络平台账号特点,依据法律规定,准确把握判决内容,确认在交付账号及密码的同时,依法变更有关实名认证信息,并通知相关平台协助执行,完成账号转移。这对于涉数据类执行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方面,明确网络平台账号的交付执行,包括实名认证信息的变更。本案审判阶段的诉讼争议焦点涉及案涉账号归属问题,生效判决认定案涉账号权利归属某传媒公司,判项写明交付案涉账号及密码。交付案涉账号及密码的关键,是由某传媒公司行使账号权利,实现对案涉账号依法占有、独立控制,进行运营、使用、管理。网络平台账号高度依赖实名制认证和注册手机号码验证,如果仅拥有账号及密码,则掌握注册信息的他人依然可以凭注册的实名信息、手机号码等重置账号及密码,影响合法权利人对相关账号依法享有的占有、控制、支配等权利。基于此,执行法院确认在交付账号及密码的同时,依法变更有关实名认证信息。在此基础上,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进一步明确“对于交付网络平台账号及密码的执行,应当充分考虑网络平台账号特点,依据法律所要求的实名认证等规定,在交付账号及密码的同时,依法变更有关实名认证信息”。这对于当事人明晰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的执行内容,引导当事人和网络平台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具有积极指导意义。

另一方面,明确在被执行人不履行相关义务时,当事人可以向执行法院寻求权益救济。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通常情况下,变更网络平台账号主体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向平台提出申请、平台进行认证核验并公示主体变更信息等程序。但在具体操作之中,因为种种原因,被执行人不能主动履行变更网络平台账号实名认证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该案例即为如此,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存在履行障碍,故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某传媒公司申请,以通知相关平台协助执行的方式,完成案涉账号实名身份信息等的变更。在此基础上,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进一步明确“被执行人未履行前述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有关网络平台变更实名认证信息”。这对于必要时通过执行程序依法实质性维护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具有重要指引意义。

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对做好涉数据类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有何考虑?

答:最高人民法院将以本专题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为契机,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继续加强涉数据类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以积极履职加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加强数据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审理涉及人格权、财产权等与数据有关的权益及知识产权纠纷,准确认定涉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据生态,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发展。顺应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发展趋势,立足司法审判职能,有力维护国家数据安全,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

二是加强涉数据类案件的审判指导力度。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落实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准确把握本专题指导性案例的要旨和精神,切实做好相关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与之同时,要围绕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等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调研,适时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入库参考案例、典型案例,明确裁判标准、统一裁判尺度,推动立法完善,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产权制度体系积极贡献司法经验和智慧。

三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适应数字经济时代发展,针对涉数据类案件的特点,创新法治宣传的内容和形式,着力提升法治宣传的实效,为数据安全保护、有效利用、合规流通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通过以案释法,促进市场主体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强化数据全流程合规治理,确保数据来源合法、隐私保护到位、流通和交易规范,有效维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合法权益,让全体人民更好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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