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社会享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民生大计。然而,《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事(2024)豫0122民初10245号判决书》在受理“河南众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腾公司)起诉“河南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达公司)一案中,却罔顾事实,枉法裁判,导致近千名农民工工资得不到保障,蓄意制造社会矛盾隐患。
我是众腾公司法人代表袁俊。在2016年6月3日,豫达公司(项目总包方)与我众腾公司(劳务分包方)签署了老街坊人和花园、盛世佳园两份《劳务大清包合同》。上述合同内容除涉及工程具体事项约定外,其他内容一致。合同约定: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一次包死,不作调整,不含税费规费等,政策性调整、技术性调整、材料、人工、机械涨价等物价上涨,包括不可预见因素,均不予调整,合同单价中已考虑各种风险。
由于“豫达公司”违约拖欠工程款迟迟不予支付,“众腾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向中牟县法院起诉“豫达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中牟县法院某法官枉法裁判驳回“众腾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牟县法院某法官枉法裁判的具体实事如下:
一、擅自酌情(主观)认定豫达建工公司应付众腾劳务公司的工程款为总工程款85%的错误。
事实证据:上述三项目已全部完工,且全部交付给被安置人的日期均已超出两年。“豫达公司”应当向“众腾公司”支付包含质保金在内的全部款项,而一审法院某法官却罔顾案涉项目完工及交付给被安置人的事实,违背司法解释的规定,擅自酌情(主观)认定豫达建工公司应付“众腾公司”的工程款为总工程款的85%错误。
二、中牟县法院某法官直接认定排除减费用4502584.22元错误。
事实证据:
在案涉工程约定价款为一次包死固定单价,风险各自承担的前提下,“众腾公司”与“豫达公司”并未就排查扣减事项达成合意;“豫达公司”亦没有提供明确的证据以证明其扣减费用主张的成立。本案一审法官仅凭“豫达公司”单方制作虚假证据,直接认定该部分直接核减,罔顾事实,错误认定。本案因工程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法定的调整的理由,故因商业风险导致的后果应当由“豫达公司”自行承担。
三、中牟县法院某法官认定盛世家园发生的130000元加固费用由众腾公司承担的错误。
事实证据:
根据“豫达公司”提交的一审证据中的《加固技术方案》的记载:“经现场查看,地下车库(二期)负一层28-(BQ)轴线位置处框架柱外观存在明显缺陷,混凝土强度低。地库上部覆土后,该框架柱局部混凝土被压酥开裂”。案涉项目混凝土为“豫达公司”购买和提供的泵送混凝土,泵送混凝土运送到工地后直接浇筑即可,“众腾公司”只提供劳务,与混凝土质量问题无关,因此导致的加固费用不应由“众腾公司”承担。
四、中牟县法院某法官认为“众腾公司”因未达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扣除案涉三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错误。
事实证据:
(1)安全文明工地的评定系对整个项目工地评价,需要总包单位先申报、项目上各种施工许可证件要齐全等众多因素。案涉施工现场除“众腾公司”外,还有其他劳务分包和施工单位、总包单位(豫达公司)。“众腾公司”仅负责主体施工阶段,主体内的安全文明施工,其无法也不能对施工范围外的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负责。
(2)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将建筑垃圾运送至现场指定地点。发包人博雅公司曾对“豫达公司”的处罚也不能证明是“众腾公司”原因所致。同时,“豫达公司”从未举证证明案涉项目工程其已进行了申报评审,既然其没有进行申报,又何来未被评审上一说?
(3)合同明确:《建筑施工总分包安全管理责任协议书》、《文明施工管理办理》,由“豫达公司”制定相关规定。事实上,发包人博雅公司从未制定和公示过任何安全文明施工制度和规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豫达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中牟县法院某法官判决认定由“众腾公司”承担相应举证义务错误。
值得一提的是,政府行政处罚只涉及盛世佳园二期,但一审扣除人和家园3号院和盛世佳园三期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明显错误。
(4)“豫达公司”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是以施工质量为由主张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与其一审以“众腾公司”施工不规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为由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理由完全不同。在二审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允许双方互相发问,当“众腾公司”代理人发问所谓“施工质量不合格是哪里不合格?”时,“豫达公司”代理人闭口不言,显而易见,“豫达公司”对于扣除上诉人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理由是凭空捏造。
五、中牟县法院某法官认定案涉项目的豫达公司已付工程款金额认定错误。
事实证据:
(1)“众腾公司”与“豫达公司”双方确认的已付工程款为93023948.1元(含9号院6号楼1304户房产折抵工程款1746898.1元),中牟县法院某法官认定除此之外,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转账支付的共计4119500元款项系案涉项目支付款项错误,该部分款项均不是案涉项目款。按照双方交易习惯,为了区别双方多个合作项目的付款。每次款项转账均以“众腾公司”对应收据来核定,“豫达公司”对此亦无异议。“豫达公司”出示在盛世二期、三期出示的大量收据而非转款单也能够说明,其实际留存有“众腾公司”出具收据的完整凭证。“豫达公司”提交的2016年6月-8月份期间的转款,不但无法出示收据。且2016年6月3日签订案涉合同约定:工程无预付款,第一笔付款节点为主体框架完成。所以,未达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的支付并非案涉合同的款项。
(2)中牟县法院某法官认定香溪郡未过户的风险由“众腾公司”承担,并对上述工抵房部分的工程款4782968.95元予以认定错误。该三套房屋的购房合同的买受人为豫达公司项目经理刘书兴。刘书兴在它案中被中牟县法院认定其不能证明是房屋真正买受人,导致执行异议被驳回。刘书兴从未获得上述房产的债权和物权,其所谓替“豫达公司”抵债也不可能实现,因此工抵房被法院查封的风险应由“豫达公司”承担。
六、中牟县法院某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不采信客观证据的错误。
事实证据:
“众腾公司”在依法维权申诉中,已向中牟县法院提交了足够的证据足以证明了停工损失及保险担保费的主张,故中牟县法院以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而不予支持的认定错误。
中牟县法院某法官枉法裁判驳回“众腾公司”诉讼请求,看似只损害了众腾公司的合法权益,但众腾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费用也并非众腾公司的利润,而是代表近千名农民工劳动付出所应得血汗钱,作为劳务公司,实际上是农民工的集合体。
根据2024年9月1日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郭重杰反应问题的调查情况汇报》,因此引发的多次农民工跳楼、集体上访、围堵政府大门等群体事件,这种事情需要延续多久?
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是最后的方法。如果农民工起诉“众腾公司”是否会得到支持?“众腾公司”因负债无法清偿破产,导致农民工追索不能,会不会发生更大、更恶劣的不可控事件。如果本案就此维持,近千名农民工的希望将彻底破灭。
在“刀刃向内、刮骨疗毒”以零容忍态度彻底整顿司法腐败坚决维护司法公正的利剑下,中牟县法院某法官以不惜枉法裁判竟敢挑战法律的神圣权威,人们不禁要问:这枉法裁判的背后是否隐藏着难以见光违法交易。
司法公正的判决是依法维权者最后的阳光。“众腾公司”为维护近千名农民工的生活保障,为求得司法公正的判决,现已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注:二审已于2025年2月19日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期待二审对“众腾公司”上诉的案件,在依法得到公正判决中近千名农民工的法定权利得到保障。不要让司法公平公正在老百姓心中失去对司法公信力的失望中制造出更加恶劣的社会矛盾隐患。
注:“众腾公司”以上陈述中牟县法院某法官枉法裁判的所有证据均在一审的诉讼卷宗中体现。为维护司法公正,弘扬法治正义,自愿将以上陈述的事实请媒体发在互联网上接受社会监督。对陈述的客观事实证据愿负一切法律责任。
陈述人:“众腾公司”法人代表:袁俊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