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辽市科左中旗巴彦塔拉镇大瓦房村与四平市双辽市白市村因土地发生矛盾纠纷的反映:
今年春耕开始,我们耕种了36年的土地被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巴彦塔拉镇大瓦房村的人有预谋有组织的煽动、阻挠、破坏我们种地。抢种土地60多亩,毁苗800多亩,剩余600多亩不让耕种。涉及土地共计1600多亩,其中1998年至2027年二轮土地发包人口地410亩,81户,河滩册外地1100多亩,38户。我们多次找到巴彦塔拉镇党委及政府有关领导,他们虽然承认土地的经营权是我们的,但他们却互相推诿扯皮,导致我们错过了农时。我们只好租用无人机半夜种植大豆,对方看到我们把地种上了,大瓦房村又纠集100余人在我们已经种完的地里抢种高粱。在他们抢种高粱当天,两地双方共出动200余村民,互相对峙剑拔弩张,科左中旗调动附近几个派出所近50名警察和旗公安局50多名特警,不但不控制局面,而且纵容并跟随一起践踏青苗。根据农时,下一步我们马上需要撒药、追肥、合垄均需要过去作业。但我们搭帐篷派多人昼夜看守,很容易发生群体事件,另外,我们种的是玉米黄豆,他们抢种的是高粱,双方撒的除草剂互相杀苗,到最后这1600多亩地可能颗粒不收,损失将十分严重,现在我们村村民为了这个事大家是群情激愤。
我们了解到,在2001年8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周维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魏敏学,到两省界限区域处理边界纠纷事件时,因地势复杂,双方在对方的行政区域都互有耕种,于是双方签订了协议,国务院并对该协议进行了批复。协议规定了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在对方境内所经营的资源权属保持不变。所以该地块经营权归我们白市村毫无争议,科左中旗政府部门也承认。
在我们村有经营权的情况下,他们大瓦房村组织村民抢种土地、毁坏青苗,在我们已种的地里抢种高粱,属于严重破坏生产经营,按照刑法276条,完全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我们到巴彦塔拉镇派出所报案,巴彦塔拉镇派出所所长海林不但不受理,不作为还态度极其恶劣,让我们滚出去,我们已申冤无门,没活路了。
我们的诉求是:
一:是严厉追究巴彦塔拉镇党委及政府的有关领导不作为严重的失责失职的责任。
二:是追究巴彦塔拉镇派出所不受案、不执法、不作为,鼓动大瓦房村民违法犯罪的责任。
三:是要求巴彦塔拉镇政府有关部门及大瓦房村对我们造成的一切损失进行完全赔偿。
四:是我们与巴彦塔拉大瓦房村接壤的1600多亩土地是有经营权的,请你们永远不能阻挠我们耕种这块土地。
相关资料载明:《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该条例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乡、民族乡、镇之间的边界争议处理。条例规定,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处理边界争议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划文件或者边界线地图等为依据。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可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
几天前,大瓦房村部分村民在玉米即成熟时抢收玉米的事件,已经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并将这个村的村书记打伤住院,双方公安部门都已介入。希望科左中旗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文件从大局出发解决好这个问题,也希望此事件引起媒体关注,尽快的解决好这个问题。
编后语:(第5编辑部田洪也达到了当地现场并且也了解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