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实名控诉人孙福生,我的身份证号码:220122196509292918,电话:15981088699。
民不与官斗,我孙福生和妻子樊立侠自然明白,民与官斗的下场就是鸡蛋碰石头。
我将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我家的动迁不合理补偿告到了吉林省两级法院,吉林省高级法院判决我赢了官司。
我官司赢了,农安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我家的动迁不合理补偿问题至今没有解决,我们夫妻被逼只得走上控告之路,日前,我的妻子樊立侠在北京被骗回来后得到的是刑事拘留的结果。农安县政府有关部门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不去解决我的合法诉求问题,却以寻衅滋事罪来收拾我们夫妻当事人。其行为令人细思极恐......
长春市中级法院判决: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合理
2021年1月27日,我们夫妻收到农安县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2021]第1号补偿决定书及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中,农安县政府有关部门未全部将我们的房屋、院落列入评估项目,而且评估价格超低,决定书中所述的我与农安县政府有关部门置换房产也未得到我签字同意。
我认为:农安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该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长春市中级法院。
长春市中级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20年3月13日,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农安县太平池水库管理局家属区搬迁项目房屋征收公告》,2020年6月10日农安县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农政房征[2020]第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于当日公告,我涉案房屋在此范围内。
2021年1月4日,农安县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农政房征补字[2020]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一、对我的房屋产权调换至太平水韵田园小区1栋2门1101室,建筑面积92. 18㎡,房屋性质为住宅(期房);同时,政府有关部门支付我房屋征收补偿款为90116元;我的临时过渡安置房,位于龙王乡太平池伐墙屯建筑面积50㎡,房屋性质为住宅(现房);水、电、火炕等基础设施齐全,符合临时过渡安置要求;限我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搬迁义务,腾空房屋。
另查明,农安县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2020年9月25日询问笔录记载我们樊立侠、孙福生拒签,有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李强签字。庭审中,我承认当日有工作人员和我商谈,但我否认工作人员曾向我询问过补偿方式。
长春市中级法院认为,通过庭审及证据可知,农安县政府有关部门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我在作出涉案补偿决定前已就补偿方式征求过原告的意见,在此情况下涉案补偿决定书只提供了产权调换一种补偿方式损害了我的选择权,补偿不合法,应予撤销。
判决如下:撤销农安县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农政房征补字[2020]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二、责令农安县政府有关部门在三个月内对我孙福生就征收补偿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吉林省高级法院支持了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
我对征收范围内的院落及土地的使用具有合法来源和手续。
农安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征收涉案房屋时未考虑我的该部分土地补偿收益,显失公平。
对于我应当取得的遗漏土地部分的合法补偿利益,一审判决认为农安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确定我合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后,依法作出相应补偿并无不当。
我持有的吉房权太字第083号《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为168. 32平方米,农安县政府有关部门经测绘认定为86. 4平方米主房和61平方米仓房。因农安县政府有关部门未能提供足以推翻该房屋所有权证真实性的相关证据,故其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将61平方米房屋按照仓房标准予以补偿,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为应按房屋实际面积参照有证房屋相应标准予以评估补偿,并无不当。
吉林省高级法院认为,长春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吉林省高级法院予以确认。农安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吉林省高级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打赢了官司的我孙福生等来的是寻衅滋事的罪名
我状告农安县政府有关部门,好不容易打赢了官司,我讨回公道了吗?农安县政府有关部门到底会执行生效判决吗?
我对征收范围内的院落及土地的使用具有合法来源。农安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征收涉案房屋时未考虑我的该部分土地补偿收益,显失公平。对于我应当取得的遗漏土地部分的合法补偿利益,法院判决认为农安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确定我合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后,依法作出相应补偿并无不当。
我持有的吉房权太字第083号《房屋所有权证》中,记载建筑面积为168. 32平方米,被告经测绘认定为86. 4平方米主房和61平方米仓房。因农安县政府有关部门未能提供足以推翻该房屋所有权证真实性的相关证据,故其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将61平方米房屋按照仓房标准予以补偿,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认为应按房屋实际面积参照有证房屋相应标准予以评估补偿,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生效后,农安县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我无奈只能向长春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而农安县政府有关部门无视法律不仅拒不履行判决,2023年6月20日,我的房屋被强行拆除。
2023年,我夫妻多次要求县政府有关部门能够依据法院已生效的重新给予补偿,始终无果,就在这个期间,农安县政府有关部门却和维权人我们夫妻玩弄起了文字游戏,又给我们夫妻生出了一个房屋拆迁的补偿,这个补偿办法和法院的判决背道而驰。
法院不能让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政府有关部门也视两级法院的判决书为白条,我夫妻只能通过向上反映的途径,走上控告之路,我从地方逐级反映到了北京。这次,农安县有关部门的人在北京信誓旦旦地承诺,只要回去,你所诉求的问题一定得到解决。
我再次相信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承诺,但是,当回到地方之后,等待我的却是妻子被安排了刑事拘留的待遇,安在我们头上的罪名理所当然是寻衅滋事了。
我们夫妻辛辛苦苦打了两场官司,官司赢了却得不到合法权益补偿的实现,政府有关部门仍然侵犯着我孙福生一家的合法权益,我孙福生的妻子结果是坐牢(后又取保候审)。
实名控诉人:孙福生声明,以上文字内容和图片的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实名控诉人孙福生,我的身份证号码:220122196509292918,电话:15981088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