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朝阳六旬老人实名举报法官枉法裁判 执行异议案历经多审引争议
“省高院都指令再审了,朝阳中院还是不顾铁证坚持错判!” 近日,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 68 岁老人王德权,其涉及的一起执行异议案件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辽宁高院”)裁定指令再审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朝阳中院”)院长孙某、审判长倪某某仍未采信多项关键证据,作出与高院指导意见相悖的判决。王德权认为二人存在枉法裁判行为,已正式提出控告,事件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
案件缘起:股权转让存疑引发执行纠纷
王德权所涉案件的核心,围绕着朝阳嘉能公司(以下简称 “嘉能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展开。据喀左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喀左法院”)在执行阶段收集的 20 份证据显示,该纠纷的时间线可追溯至 2013 年:
股权初始收购:2013 年 10 月 17 日,朝阳明鑫公司(以下简称 “明鑫公司”)的李长城以 9220 万元价格收购了嘉能公司100% 股权,随后注册成为嘉能公司董事长,其大儿子李志生担任总经理。
蹊跷股权转让:在完成收购仅十多天后,李长城便将嘉能公司 100% 股权转给三人 —— 大儿子李志生、二儿子李志鹏、三儿子李志超,以及一名名为王洪阁的 “利益输送人”。
转让真实性存疑:王德权指出,根据当时企业注册 “实缴制”的政策要求,股权受让需实际支付款项,但上述四名受让人出具了“因资金困难未支付股权转让款” 的自认书。同时,工商档案显示,李长城曾用一张假缴款单骗取嘉能公司注册手续。“未付款的股权转让、用假单据办注册,这样的公司法人根本不具备独立性,本质上还是李长城操控。” 王德权表示。
此后,因涉及相关债权债务问题,喀左法院对嘉能公司启动执行程序,而股权受让方及相关主体对此提出执行异议,案件由此进入异议审查阶段。
多级法院审理:从基层裁定到高院指令再审
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基层法院与上级法院的意见出现明显分歧,历经多轮审查仍未尘埃落定:
喀左法院:采信证据作出支持执行裁定
喀左法院执行局在调查中固定了 20 份关键证据,并由朝阳中院委托辽宁金丰审计所出具审计结论。同时,凌源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凌源法院”)此前作出的(2014)凌民初字第224号、225 号判决书已明确,两处铁矿的采矿权归嘉能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长城)所有。综合上述证据,喀左法院异议庭作出辽 1324 执异 33 号执行裁定,支持相关执行行为。
朝阳中院一审、二审:未采信证据均判异议成立
然而,在异议方上诉后,朝阳中院一审法官张宁及二审法院均未采信喀左法院的 20 份证据、审计结论及凌源法院的生效判决,先后作出 “支持执行异议、中止执行” 的判决。
辽宁高院:裁定指令再审,指出核心审查要点
对朝阳中院的判决不服,王德权向辽宁高院申请再审。2024年11月27日,辽宁高院作出(2024)辽民申 2711 号民事裁定书,明确指出 “需对股权受让款支付情况进行审查,以确定股权转让是否实际实施”,并裁定“指令朝阳中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争议升级:再审仍维持 “错判”,老人举报法官枉法
辽宁高院的裁定本应成为案件纠正偏差的契机,但王德权表示,朝阳中院的再审结果令其彻底失望。
据王德权反映,朝阳中院在再审本案时,院长孙某、主审法官倪某某在审判委员会讨论阶段,仍未采纳喀左法院执行局的20 份证据、辽宁金丰审计所的审计结论、喀左法院辽 1324 执异 33 号裁定,以及凌源法院的两份生效判决,完全无视辽宁高院在裁定中强调的 “审查股权受让款支付情况” 的指导意见,最终作出(2025)辽 13 民再 5 号执异判决书,维持了此前 “支持异议” 的错误判决。
“从基层法院的铁证,到省高院的明确指令,朝阳中院两级审理、一次再审都视而不见,这背后到底有多少猫腻或者多大的利益驱动?” 王德权质疑,孙某、倪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他同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2023 年第一期的判例指引指出,“嘉能公司虽另行注册,但实际受李长城控制,理应承担连带责任,执行程序合法合规。”
当事人诉求:彻查枉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
目前,王德权已正式提出两项诉求:一是请求相关纪检监察及司法监督部门调查核实孙某、倪某某在案件审理中的枉法裁判和渎职行为,并依法以规严肃处理;二是请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纠正错误判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法院一个清白,还百姓一个公道”。
截至发稿,朝阳中院尚未就王德权的举报及案件再审判决作出公开回应。我们将持续关注事件后续进展。
编辑:唐玲